鹤岗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由其上级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