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由其上级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