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内部作业审批制度的;(二)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三)未按照规定对常驻协作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