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二)未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或者个人防护装备的;(三)未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