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有效对有关行业、领域实施行业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