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或者制定了安全生产规划,但未组织实施的;
(二)未建立和完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三)未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的;
(四)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入不足的;
(五)谎报、迟报或者瞒报事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事故责任追究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