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并及时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活动,有关人员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司法行政监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