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网络举报平台,对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组织核实、调查和处理,并为举报人采取保密措施。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用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联系,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经核查属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奖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