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 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第六十一条有效地下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备应急广播、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和消火栓、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器材。地下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制度,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使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