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地下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备应急广播、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和消火栓、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器材。

地下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制度,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使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