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地下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或者地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十米;设置在通道转角处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一米。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