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节 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特别规定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危险物品输送管道保护安全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危险物品输送管道与城市市政管网交叉、重叠区域,进行整体安全评估、评价;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制定整治方案,进行搬迁、清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