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节 煤矿特别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煤矿应当建立并落实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生产煤矿和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等建设煤矿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副总工程师应当轮流带班下井,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建立档案;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