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煤矿应当建立并落实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

生产煤矿和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等建设煤矿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副总工程师应当轮流带班下井,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建立档案;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