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在使用期限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禁止以发放货币等形式代替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