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在使用期限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禁止以发放货币等形式代替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