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建立登记档案,设立安全警示标识。登记档案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检测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响范围、应急预案等。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开展检测、评估,确认重大危险源状态,落实监控措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