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