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