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监管机制和激励机制。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