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家庭、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对于沉迷网络或者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区及其他机构专业人员应当共同配合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引导。
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不得采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