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八条有效开展未成年人照护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应当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监督管理,提高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意识和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