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开展未成年人照护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应当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监督管理,提高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意识和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