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本市培育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相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能力建设、心理干预、权益保护、法律服务、社会调查、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专业优势。
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引导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服务。
鼓励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托家长学校、社区家长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