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学校应当开设法治教育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开展道德、法治教育,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