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社会公众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