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