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