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采用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需要实行运营补贴的,补贴方案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资等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当按照政府与社会资本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执行。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相关费用,纳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运营成本。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