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采用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需要实行运营补贴的,补贴方案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资等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当按照政府与社会资本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执行。

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相关费用,纳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运营成本。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