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残疾人、老年人、学生等群体,按照规定凭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