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大运量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基地、控制系统、机电设备系统、供电系统和通信信号系统。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