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接驳通道和市政、园林、环卫、人防等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打井、打桩、挖掘、地下顶进、灌浆、爆破、降水、地基加固、锚杆、锚索等施工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沙;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穿凿通过轨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六)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等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活动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书面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