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设置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

控制保护区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重点保护区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和重点

保护区范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