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级平台建立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同级卫生健康机构之间、医联体内卫生健康机构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下级卫生健康机构认同上级卫生健康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