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离开执行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15日以上未变更执行地的,执行地县级禁毒委员会应当通知或者协调到达地的县级禁毒委员会、公安机关协助落实管理、帮教、吸毒检测,并且定期了解、收集社区戒毒康复情况和吸毒检测结果。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接受到达地相关部门的管理、帮教和公安机关的吸毒检测。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