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公安机关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决定书送达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
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社区戒毒人员送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接收,由执行地公安派出所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执行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并且通知社区康复人员家属或者委托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将社区康复人员接回。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