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社区戒毒康复应当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

公安机关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前,应当查明拟被责令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执行地,并且在决定书中载明。

本市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对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有异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执行地。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