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以下简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以及有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区戒毒,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公安机关的决定,对尚未构成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依法采取的戒毒措施。

本条例所称社区康复,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公安机关的决定,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依法采取的戒毒康复措施。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