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人员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和社会化戒毒康复站,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