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综保区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对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