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管委会应当定期对经批准或者授权的政策制度创新、业务试点和改革项目等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且向市人民政府和所涉及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条件成熟的,应当提出推广实施等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