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综保区开展下列创新试点业务:

(一)引入境外资金投资综保区建设;

(二)跨境股权投资;

(三)抵销海外承包工程公司间境外债务;

(四)开立离岸结算账户;

(五)服务外包企业离岸外包;

(六)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运营;

(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

(八)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相关业务办理程序和企业担保项下业务手续;

(九)经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家对综保区创新试点业务的政策发生调整,或者其他区域改革试点的政策措施经批准适用综保区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