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统计工作和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统计业务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和管理的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履行其管理范围内的综合统计职责,统计业务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