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履行统计义务,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接受统计监督、管理和指导。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