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7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