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地区总部。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省、市以及高新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