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拨付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全额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补偿。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