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达到国家规定招投标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选定作业单位。灾害性损害的修复等养护工程,可以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的农村公路,可以采取沿线农户以及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