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