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第十六条有效从事捐献遗体和角膜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