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的指导,并根据本条例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