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浪费用水或者发现浪费用水不及时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