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