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