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护堤地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1万亩以上农田的新建堤防,应当划定1至5米的护堤地;(二)1万亩以下农田的新建堤防或者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