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护堤地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1万亩以上农田的新建堤防,应当划定1至5米的护堤地;

(二)1万亩以下农田的新建堤防或者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